2000年底國家有關部門將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游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車)使用15年;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町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午,是指從汽車開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間的整個時期,1991年國家首次規定了汽車報廢條件,失去使用價值的應予以報廢,汽車的壽命一般多少時間,按車型和用途汽車報廢里程為30-50萬km,應予以報廢;若按標準已到報廢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汽車累積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