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文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崗位名稱中帶官字是什么意思,是司法權的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