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包括:經當事人申請,即只有當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認可允許兩個必要條件同時成立時,不公開開庭也要比公開開庭更有利于法官審理和當事人達成合意,充分尊重當事人人格尊嚴權和隱私權,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