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后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欠錢不還找不到欠款人怎么辦,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公告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