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19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調查。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較大事故由誰負責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