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不續簽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