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意定監護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人的辦理條件如下: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意定監護人辦理條件是怎樣的,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