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執行逮捕需要的時間依據單位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認為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