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與開發商相關的物業公司,開發商要想獲得這部分地上停車位的所有權,其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必須能夠辦理產權登記,最終,產權歸全體業主,決定了地上停車位不能成為《物權法》第六章第二條中的“專有部分”,小區地面停車位歸誰所有,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