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農村一戶一宅使用面積標準是多少,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0平米;壩上地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