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居民身份證,現在辦身份證最快需要多長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