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時要對土地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有土地地上的附著物補償的規定是比較的明確: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北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應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應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與獎勵等,不同的土地征收收購的補償規定不同,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于補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