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不可能像物權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子女有沒有替父母還債的義務,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亦不需承擔債務與責任,不管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必須是確定的、具體的,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規定,自愿替父母還債的,根據債的一般原理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