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它是國際習慣之后第二位的溯源,《國際法院規約》說明了它對國際法院裁判案件的重要性,國際習慣專指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的區別,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是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即作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