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建筑單體經過竣工驗收且經有關部門備案,是開發商交房的資格底線。我國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國目前規定的房屋經過驗收和驗收合格的標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因此,不管買房人和建設單位在買房合同中是否約定將建設單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備案表》作為交房條件,建設單位交房時都應提供。否則,購房者有權拒絕收房,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開發商承擔。同時,根據《消防法》的規定,單體必須經過消防驗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據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用戶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币虼,提供“兩書”也是開發商交房的必備條件。 ? 對于具體的交房條件,購房者可與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加以約定,如將公共配套設施驗收合格(包括水、電、煤氣、寬帶、有線、安防、綠化、道路、電梯等)作為交付使用的條件,同時在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時的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商品房現售的條件之一,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 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而預售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條件是什么,則留給了購房人和房地產商通過合同去約定。2003年底開始 實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將新建房屋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定為北京市房地產商交付預售商品房的 法定條件,其它交付使用的條件仍留給了購房人和房地產商約定。因此,購房人如果希望入住時就有一個好的居住環境,就一定要約定好合同第十四條,并將該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約定為房地產商交房條件之一。這一點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