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查相關證明材料交房時,購房者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踐中,有部分開發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實際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即通知購房者入住。因此,購房者在實際驗收房屋時,應當注意水、電、氣是否開通,是否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規劃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時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2、不可抗力非全免責“如延期交房非開發商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免除賠償責任。”魏亮律師說,開發商對延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小區設計變更等,從而以非開發商原因為由而拒絕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但非開發商原因并不等同于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開發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賠償責任。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否則,開發商不能輕易免除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3、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律師提醒購房者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在發生延期交房的糾紛時,購房者一方面應當搜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應當保留關于延期交房造成的額外損失的證據。這樣掌握好證據的話,不論在與開發商協商過程中還是在提起訴訟時,都能夠明確其違約事實,既可以按照合同條款主張約定的違約金,在實際損失超過約定的違約金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購房者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而以事實為依據充分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4、注意訴訟時效鑒于房屋延期交付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購房者應當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應當自約定的交房之日起兩年內向開發商索賠延期交房的損失。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開發商主張上述權利,則新的訴訟時效就自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兩年。
1.首先要清楚入住的條件,小心開發商的文字游戲入住是普通公眾常用的概念,通常理解為房屋具備能夠居住使用的條件,如生活用水、用電、用氣等能夠正常提供。如果合同約定將入住作為交付條件,則入住就成為判斷交付條件是否具備的標準。2.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關于房屋在約定時間尚未達到入住條件,開發商即要求購房者入住,那么購房者應審查開發商是否辦理了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即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材料。實際上,有部分開發商為避免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在房屋尚未達到入住條件時便通知購房者入住。因此,應當要求開發商出示商品房綜合驗收備案證明并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等材料。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該房屋,由此所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3、不可抗力導致延期不能全免責不可抗力是法律概念,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規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免除責任的情形外,則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合同當事人在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開發商對延期交房的解釋多種多樣,如惡劣天氣、小區設計變更等,目的是免除自身違約責任。如開發商延期交房確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根據具體情況逾期交房責任部分或全部免除。至于小區設計變更,而要主張延期交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開發商應當提供相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該情況符合法律認可的條件。否則,開發商不能輕易免除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4、購房者需要保留的證據材料購房者應從購房伊始就要收集和保留購房過程中形成和出現的認購書、購房合同、開發商書面通知、短信息、報紙公告、銷售廣告、照片、錄像、政府相關部門證明等證據材料,以備在維權需要時所用。
大多數人買的都是期房,都是要一段時間才會交房的,但是很多開發商交房都不會準時交房,那么們就一定要想辦法搞清楚開發商不能交付房屋的真正原因,不能聽開發商或者售樓人員的一面之詞,要多方搜集信息以確保信息的真實性,然后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那么延期交房怎么辦要怎么處理比較好?(一)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遲延、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情況下,業主完全可以選擇等待,并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承擔延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這里提醒業主,如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能彌補的經濟損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場租金作為參照),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的經濟損失。(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處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如不幸發生上述情況,建議業主立即退房,如開發商負債已經超過其資產,業主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開發商破產,以最大限度的保護業主的利益!商品房交房注意事項:(一)注意房款約定,如果客戶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在房款結清之前,開發商有權順延交付房屋,則客戶須結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二)注意三物業費可以按月交。在辦入住手續時,多數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要求業主一次性交付一年或多年的物業管理費。(三)注意二物業費不能亂漲價。根據現行規定,新建小區一般由開發商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并簽署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在簽署購房合同時,開發商有義務向購房人出示業主臨時公約,就物業費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四)注意繳納契稅簽協議。根據規定,契稅一般于買賣雙方辦理房產權屬過戶或變更時向契稅征收機關繳納。
提起訴訟應應該注意這幾點第一,在思想上應客觀理性。第二,應全面分析開發商違約的情形及其影響,確定責任是否明確。第三,應全面審查評估證明開發商違約和應承擔責任及應賠償損失的證據材料,評價其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評估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同時確定訴訟請求。第四,合理確定訴訟策略并充分假定開發商可能采取的應對策略和措施,做好應對準備。第五,對訴訟可能產生的花費及耗費的時間和可能發生的敗訴后果進行物質和心理上的準備。第六,選擇恰當的訴訟時機。第七,審時度勢,把握時機,以和解或判決方式終結訴訟。第八,購房者在遭遇延期交房的情況時,除了保留向開發商提起索賠的證據,包括購房合同、認購書、開發商書面通知、相關部門證明材料等,還要注意不要超過提起訴訟的時效
針對延期交房,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照具體情況,購房者在以下幾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下面途徑解決糾紛:(一)開發商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購房者可以視情況,依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通過訴訟手段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責任,或者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催告無效后,通過訴訟手段解除合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及返還房款;(二)購房者不認可開發商所交付房屋而拒絕收房,購房者在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標準的基礎上,若開發商交付房屋不符合相關標準,有權拒絕收房,并由開發商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三)開發商稱遭遇不可抗力,《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非開發商能舉證證明確實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時,才具備免除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而如果是因為政府的違約行為造成業主索賠等間接損失的,開發商可依照約定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或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四)合同中沒有說明延期交房違約責任遇到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可訴請人民法院,并以生效裁決確認的違約金數額為準,由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期間所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