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期房轉讓四步走: 期房的權益轉讓是指預售商品房(期房)的預購人將其所預購的商品房的期權,轉讓給受讓人的法律行為。這是目前二手房買賣中出現的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它對于加速房地產流轉、實現轉讓人投資收益等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期房權益轉讓操作流程有別于普通的二手房交易,其流程如下。 一、具備權益轉讓條件 權益轉讓必須在其轉讓的標的(房屋)尚處在期房階段方能實現。期房轉化為現房在實踐中有兩個條件:一是預購人與開發商簽署了房屋交接書,二是開發商辦理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當前述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成就時,期房概念消失,權益轉讓受到阻礙,預購人可以待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后,以二手房過戶的形式實現轉讓。 二、征得開發商同意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定,期房權益轉讓只有在預購人尚未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時,才必須取得開發商的同意。預購人在已經付清預售商品房總價款時,只要書面通知開發商即可。但在實踐操作中,由于部分房地產交易中心的操作慣例對于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區別對待,所以預購人(轉讓人)均需取得開發商的同意,方能實現權益轉讓。開發商通常采用在預購人(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權益轉讓書》上加蓋公章的形式,表明其同意。 三、買賣雙方繳納契稅 權益轉讓中的轉讓人(預購人)具有雙重的法律地位,他既是向開發商預購期房的買方,又是向受讓人轉讓房屋期權的賣方,因此在開發商、轉讓人(預購人)和受讓人之間形成了連續的兩次交易行為。根據契稅納稅義務人的法律特征,權益轉讓中的轉讓人(預購人)必須繳納其與開發商形成的預售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契稅,而權益轉讓中的受讓人則應當在申領以其為權利人的小產證時繳納權益轉讓協議關系所產生的契稅。 四、權益轉讓的法律后果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的規定,預售的商品房轉讓時,預售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因此,當權益轉讓中的轉讓人(預購人)實現了期房的權益轉讓后(以權益轉讓書完成預告登記為標志),他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在預售合同中與開發商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權益轉讓中的受讓人繼受。受讓人日后可以直接與開發商進行房屋交接、辦理產權過戶(申領小產證)等手續,并以合同向對方直接追究違反預售合同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