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落戶政策
1、在2008年10月31日(含)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執行:購買住房面積120平方米或總價30萬元以上住房可辦理本市入戶手續。(注:實際操作時主要適用于市中心城區)
2、在2008年11月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如下政策執行:中心城區購買住房面積超過100平方米 (含100平方米)和總價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遠城區購買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 (含90平方米)和總價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可按有關規定在項目所在地辦理本市入戶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住房申請人,可辦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18周歲以下子女)共3人的武漢市非農業戶口。
3、購二手房不能落戶。 備注:2009年6月1日,武漢市發布消息:在遠城區購買商品房,面積超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總價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即可辦理本市戶口。(但據記者從武漢市公安局戶政處了解,該政策暫時尚未開始執行)
二、契稅和維修基金費用如何確定
1、契稅征收以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為依據: 1997年10月1日前契稅按照6%稅率征收; 1997年10月1日起契稅按照4%稅率征收; 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按2%稅率征收; 合同簽訂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單價超過4000元/平方米,合同簽訂與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單價超過5500元/平方米或總價超過70萬元的住房及房屋用途為別墅的,均屬于非普通住房,契稅按照4%征收; 合同簽訂于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中心城區別墅類契稅按4%征收;不滿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條件的契稅按3%征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5(含1.5)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單價不超過7000元/平方米(含)且總價不超過100萬元(含)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為普通住房,契稅按1.5%征收; 非中心城區別墅類契稅按4%征收;不滿足于普通住房中任一條件的契稅按3%征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含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單價不超過5700元/平方米(含)且總價不超過80萬元(含)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為普通住房,契稅按1.5%征收;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按1%稅率征收;
2、維修基金交存標準以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為依據: 2008年11月1日前住宅維修基金按照2%標準交存;非住宅維修基金按照1%標準繳存; 2008年11月1日起商品住房維修基金交存標準為: 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有電梯14層(含14層)以下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有電梯15層(含)以上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