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是物權法上的相鄰關系問題,依據《物權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以及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我國司法實踐對相鄰排水與滴水關系的處理原則是: 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但應當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如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人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