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第五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按照上述規定,企業在購入新汽車時要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屬于扣稅憑證。
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購入汽車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購入的汽車能夠取得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2、購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并申報。
3、購入的汽車不是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