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關于法律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應用中的幾個問題:“在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損壞或破壞工作的承包商,定作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訂購,或選擇的故障指示器,應承擔相應的責任”Tongsudejiang,是業主和裝修公司或承包商的法律關系,如果裝修工人在工作中受傷的承包商、裝修公司或承包商并沒有相關的施工資質,所以業主因為疏忽和選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