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有兩種:一是房產的計稅余值,二是房產租金收入。 (一)房產的計稅余值 按稅法規定,對于企業自用房產,應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 所謂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自然損耗等因素后的余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這里所說的房產原值,是指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帳簿中記載的房屋的原價。因此,凡是在企業“固定資產”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均以房屋原價扣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的計稅余值。若“固定資產”帳簿中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確定房屋原值。在具體確定房產原值時,房產原值應當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按照規定,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應從進線盒聯結管算起。按照規定,企業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產的原值。 (二)租金收入 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出租的房產,應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租金收入是指企業出租房產所得到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