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點就在與你和裝修公司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雇傭和承攬的歸責原則是完全不同的,這導致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因為不同的身份關系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從而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因此,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如何區分雇傭和承攬就顯得尤為重要。什么是雇傭關系?
雇傭關系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雇員向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給付報酬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實際生活中常見的這類雇傭形式有:家庭雇傭保姆、私人之間的雇傭等。雇傭的主要特征有:1.雇員與雇主之間產生了一種人身依附關系,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雇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變雇員的工作內容、修改工作計劃,雇員的工作處于雇主的監督之下。2.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3.雇員的勞務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4.以勞務給付為目的,即只要雇工提供了勞務,即使沒有達到雇主所期望的結果,雇主仍須支付雇工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