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內容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熱戶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供熱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給其他用熱戶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拆卸、改裝供熱設施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用熱的; (二)干擾熱計量裝置正常計量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熱管道內熱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