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順位(順位抵押),又稱抵押權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關系。
王利明教授在《物權法研究》一書中認為抵押權順位的意義在于在同一標的物上設定有多重抵押時,各個抵押權人要行使權利,則存在著先后順序之分。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具有優于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此種權利在學說上也稱為“次序權”。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
《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為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關系問題。
《物權法》第199條:同一財產上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由于不動產抵押采納登記要件主義,所以不動產抵押權順位確定的原則為(1)登記優先原則,即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為標準,先登記的抵押權優于后登記的抵押權;(2)同時同序原則,即若抵押權為同時登記,則同時生效,抵押權實現方式為“按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