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過道1.22米寬是滿足民用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一米五的軸線,除去抹灰層,現在實際有一米二二這種情況絕對通得過消防同規劃。3.9 門 窗 3.9.1 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臺或平臺時可不受此限制。窗臺的凈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凈高0.90m。 3.9.2 底層外窗和陽臺門、下沿低于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采取防衛措施。 3.9.3 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3.9.4 住宅戶門應采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3.9.5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定。 條文說明 3.9 門窗 3.9.1 沒有鄰接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如距地面凈高較低,容易發生兒童墜落事故。本條要求當窗臺距地面低于0.90m時,采取防護措施。有效的防護高度應保證凈高0.90m,距離樓(地)面0.45m以下的臺面、橫欄桿等容易造成無意識攀登的可踏面,不應計入窗臺凈高。 3.9.2 從安全防范和滿足住戶安全感的角度出發,底層住宅的外窗和陽臺門均應有一定的防衛措施。緊鄰走廊或緊鄰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同樣是安全防范的重點部位,應有防衛措施。 3.9.3 居住生活中的私密性要求已成為住宅的重要使用要求之一,住宅凹口的窗和面臨走廊的窗常因設計不當,引起住戶的強烈不滿。本條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視線干擾,如設固定式亮窗并采用壓花玻璃以遮擋走廊中人的視線。 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應向走廊開啟,否則應保證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寬度,以免妨礙交通。 3.9.4 過去設計的住宅戶門,一般沒有安全防衛措施,普遍被住戶改裝或加裝成安全門,本條要求設計就應采用安全防衛門,并宜將幾種功能如保溫、防盜、防火、隔聲集于一門。一般的住宅戶門總是向內開啟的,可避免阻礙樓梯間的交通,本條規定外開時不應妨礙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樓梯平臺、設大小扇門、入口處設凹口等措施,以保證安全疏散。 3.9.5 住宅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據使用要求的最低標準提出的,門的材料構造過厚或有特殊要求時,應留有余地。